6月11日
青島地鐵發(fā)布
《青島市軌道交通
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》
自2023年6月12日起施行
有效期至2028年6月11日
劃重點(diǎn)!《目錄》修訂內(nèi)容
1增加“催淚槍、電擊槍、警棍、軍用或者警用匕首、催淚器、電擊器、防衛(wèi)器”為禁止攜帶物品。
2將“額定能力值在100Wh以內(nèi)鋰電池累計不超過2個”修改為“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的充電寶、鋰電池數(shù)量不超過5塊”。
3將“單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上的菜刀、水果刀、餐刀、剪刀、工具刀等禁止攜帶”修改為“菜刀、水果刀、餐刀、剪刀、工藝刀、工具刀等刀具,菜刀單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,其他單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,并且在包裝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護(hù)措施情況下,單品限量攜帶1把,累計限量攜帶不得超過3把”。
4將“長度在25厘米以上的斧頭、錘子、鋼(鐵)針、錐子(尖銳物)、鐵棍等金屬利器、鈍器禁止攜帶”修改為“斧頭、錘子、鋼(鐵)銼、錐子(尖銳物)、鐵棍等銳器、鈍器,長度在25厘米以下,并且在包裝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防護(hù)措施情況下,單品限量攜帶1把,累計限量攜帶不得超過3把”。
5將“摩絲、發(fā)膠、染發(fā)劑、冷燙精、指甲油、光亮劑、衣領(lǐng)凈、花露水、香水、洗甲水、防曬噴霧、衛(wèi)生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等,單品不得超過700毫升”修改為“含易燃成分的噴霧、凝膠等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,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,每種限帶1件;指甲油、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;冷燙精、染發(fā)劑、摩絲、發(fā)膠、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,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750毫升,每種限帶1件,累計不超過1500毫升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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